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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4.5元,罚了10万!这家药店“亏”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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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0 17:55: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卖出4.5元的中药饮片,罚金却高达10万,这家药店“冤”不“冤”?
案例回顾:
日前,四川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披露了一起典型案例。
成都郫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经营场所待售中药饮片陈列柜中有2种中药饮片均超过了有效期。该局当即立案调查,并对上述中药饮片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过期中药饮片货值金额77.61元,售出10克,违法所得4.5元。
当事人经营场所待售药品陈列柜中的上述2种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郫都区市场监管局没收当事人的过期中药饮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按一万元计算)十倍罚款,处罚10万元整。
药店“因小失大”
这一幕似曾相似。较早前,海南也曾出现过一起连锁药店销售中药饮片获利75.42元,最终却被罚款10万元的案例。
该药店在接受当地市场监管局检查时,被发现中药饮片专区柜台内发现有13种无任何标示的中药饮片防风、茯苓、杜仲等,其外包装无生产厂家、无品名、无等级、无规格、无产地、无生产日期等相关标示内容。
经核查,因短缺部分中药品种,该连锁通过微信联系销售中药饮片业务员采购,并用现款现货的方式结算采购中药饮片。该药店经营者未能提供上述无外包装标示中药饮片的厂家或供货商的资质材料,无外包装标示中药饮片的购进票据及随货通行单,以及出厂检验报告书等正规渠道进货的资质材料。同时,该药店负责人也无法提供中药饮片购进验收记录。
这两起处罚也体现了新《药品管理法》对触碰法律红线者实施最严厉处罚的特点。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明确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由货值金额的2倍至5倍提高到15倍至30倍,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以十万元计,最低罚款150万元。
同时,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新法要求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日常经营更要“抠细节”
和上述两起处罚比起来,另一起处罚则显得有些“冤”。
这起处罚中的当事人赵某十分注重药品的养护。通常药店经营药品用计算机系统管理,凡是近效期药品系统会自动提示,而且除了每月一次的正常药品养护,近效期药品还要缩短养护周期重点养护。
然而在某次检查中,当地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的妇科用药待售柜台处发现一盒丹莪妇康煎膏(签标注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25253;生产批号为CY03967)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4日,有效期至2020年2月3日,确为过期药品。
通过查看该药品的购进票据,赵某发现药品系2019年4月6日从杭州某医药公司处购入,但购进票据显示有效期是2022年2月3日。据了解,这盒过期药品是该药店在医保资格审批过程中特意购入的,并且只购进这一盒。因为该药品售价较高,赵某并没有推销该药品,导致药品超过有效期。此外,医药公司出具的销售凭证,显示的有效期足足推迟了两年,凭证错误是员工粗心导致。
暂且抛开医药公司出具有误销售凭证这一因素,这起处罚中赵某有两处处理值得药店经营者警醒。
一是在购进验收时,赵某并未以实际药品标识来检查,而以票据上的日期为依据,对药品做了购进验收及记录,没有意识到该药品的有效期在票面上变成了不合常理的五年。
再者,赵某在养护药品时,过分依赖计算机,没有实际检查药品真正有效期和药品质量情况,导致出现过期药品。
正是这两处细节,让赵某付出了代价。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且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该案当事人在购进药品时根据其供应商提供的销售出库复核单记录,并未查验及记录所购药品的实际情况,且未对药品实际情况作出养护,导致出现过期药品,其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及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真实记录涉案药品有效期的行为,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当事人经营过期药品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没收过期药品、罚款20000元的处罚。
这次处罚不仅缴纳了万元罚金,并影响了该药店下一年医保审批以及企业信用等级。由于交易双方均有过错,经协商,双方各承担一部分罚金。
这几起案例也为药品经营者提了个醒,在药品销售经营过程中,务必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树立守法责任意识;二是重视养护、盘存、近效期管理等日常工作;三是在销售时仔细查对给付药品的批号和效期等关键信息,守好最后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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