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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2949万!网售药品大整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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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3 12:00: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因无证销售药品,一人被罚款2949万元。

01
无证售药被罚2949万

近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起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吴某因无证生产销售药品,被重罚2949万元。

信息披露,吴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4年至2021年7月通过微信联系,从某医药公司业务员处购买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缩宫素注射液等药品,之后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以及在户外黏贴广告的方式寻找客户。后当事人将药品通过本人邮寄或者医药公司直接邮寄的方式销售给全国各地专科医院、门诊部及相关人员,从中赚取差价牟利。

2021年7月22日,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民警在吴某家庭住所现场查获用于销售的米非司配片650盒、缩宫素注射液150盒、米索前列醇片805盒、地西注射液38盒。经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查证,吴某无证经营药品的货值金额为1970514元。因吴某未建账经营,其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版)第七十二条和《药品管理法》(2019年版)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吴某关闭,没收涉案的米非司酮片650盒、缩宫素注射液150盒、米索前列醇片805盒及地西注射液38盒,并处罚款人民币29490896元。

02

各地开展网售药品大整治,连续10个月!

1月15日,国家药监局公布5起药品网络销售违法案例,涉及短视频平台、聊天社交平台以及头部电商平台,涉案药店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违规药品,共计被罚364.53万元,单家药店最高被罚100万。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查询国家药监局官网发现,目前披露的四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共17起,其中无证经营药品案数量高达7起,占比超4成,多为商家在未取得或使用伪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社交以及电商平台出售药物,均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可见,“无证经营”已然成为了网售药品违法违规经营的重灾区。

日前,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网络销售秩序,陕西省药监局在“全省药品网络销售环节集中治理工作会议”上,明确即日起至10月底,陕西省将对药品网络销售环节开展集中治理。

按照工作安排,全省各级药监部门将聚焦五项重点任务开展集中治理。

1.严厉打击无资质开展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行为。加强对第三方平台及药品网售企业资质检查,严防出现无相关资质或者资质证照过期的商家。

2.严厉打击通过网络销售假药劣药行为。加强药品网络销售质量管理,防止利用网络渠道销售已要求召回或监管部门要求停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坚决防范和打击利用网络渠道销售假药劣药以及禁售药品行为。

3.持续整治处方药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与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实行实名制销售;加强对违规展示处方药信息、未履行风险警示及告知义务、未按要求审核处方等行为的监督检查,持续整治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

4.深入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环境治理。加强对发布的药品信息的重点社交平台、网络论坛、自建网站的行政指导,集中清理有误导倾向的药品不良信息,曝光一批“网红神药”“祖传秘方”、宣称奇效等信息。

5.全面提升药品网络零售配送质量管理水平。加强药品零售配送“最后一公里”监管,督促网售企业严格落实委托配送、远程配送和混箱配送行为管理。

省药监局要求,各级药监部门要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摸清监管底数,强化部门协同,探索运用多种检查方式,依职责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全覆盖检查,集中查处曝光一批典型案件,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公众用药安全。

搜药梳理发现,除了陕西,安徽、宁夏、湖北等地区也有类似动作,在2024年度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环节集中治理工作。

在此,搜药提醒广大药店从业者,无证售药危害巨大,违法成本高昂,切勿涉足其中。

03
最低处罚150万元,监管还将持续加码!

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药品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另外,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还应当具备以下4个条件:

(1)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2)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3)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于无证销售药品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简言之,无证经营药品最低处罚150万元。

从上述情况来看,无证经营药品高发,与第三方平台的监管不到位也有关系。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对申请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资质、质量安全保证能力等进行审核,确保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符合法定要求;同时还明确规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信息。

日前,国家药监局印发的《关于印发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检查指南(试行)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将进一步对提供第三方平台服务的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第三方平台履行法定义务,落实平台主体责任。

药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网络渠道购买药品不要只图方便,应当提高购药安全意识,从公示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购买。同时要了解,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在向个人销售药品时有义务按照规定出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可以以电子形式出具,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销售记录应当清晰留存,确保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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