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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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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6 18:08:3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4月25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通过电子邮箱发至xuxc@nmpa.gov.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作为执业药师注册执业的必要条件



《征求意见稿》指出,执业药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注册执业的必要条件。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执业药师注册执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为本单位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保障和支持。



执业药师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执业药师的约定,保障工资、福利等待遇。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费用,提高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



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不少于 90 学时



《征求意见稿》明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和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行业发展需要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不得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与培训无关的活动,不得以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考试考核不得流于形式,以及从事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登记管理。登记内容主要包括继续教育时间、内容、方式、学时数机构等信息学时登记管理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审核。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和登记制度并组织实施。



执业药师应当自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不少于 90 学时。



记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或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执业药师在参与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工作期间,视同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执业药师在参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期间提供药品管理与药学服务的,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可视同参加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以后年度执业药师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或执业药师本人出具说明,报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并通过的,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



执业药师违规处理



《意见稿》强调,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高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存在未履行继续教育义务、继续教育质量监测结果较差、采取虚假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学员、不正当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执业药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继续教育学时的,违规取得的学时予以撤销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执业药师有用人单位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执业药师违规取得继续教育学时的行为通报用人单位。



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询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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