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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文件公布,这些药企机会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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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5 14:25: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企业应该跟随政策方向,积极调整,才能乘东风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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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文件发布
昨日(4月1日),国家卫健委正式发布《关于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下称《管理规范》)。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1日。

据《管理规范》规定,长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慢性病特点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长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例如糖尿病、高血压等。

《管理规范》第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应当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

因此,相关药物将迎来新的市场利好,例如卡托普利片、盐酸二甲双胍片、格列美脲片。第十三条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长期处方用药目录中药品的配备,确保患者长期用药可及、稳定,也进一步表明相关药物的市场需求将进一步扩大。

但是,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物制剂、抗菌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药品目录。

《管理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包括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其中,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

2
推动分级诊疗,基层市场扩容
《管理规范》第一条明确提到,“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第六条亦提到,“鼓励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可以预见,该政策将进一步推动分级诊疗的进程。

分级诊疗是医疗改革的重点之一,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到,“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持续推进贫困地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实施县医院提标扩能工程,着力解决制约基层发展的人才问题”。

亿欧智库研究报告显示,农村地区每年的医疗保健消费中仅有30-40%发生在基层医疗机构,而剩下的大部分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产生,当前的基层医疗市场区间在2353.2至3137.6亿元之间。

由此可见,未来的基层医疗市场还有很大的潜力可供挖掘。伴随分级诊疗制度的完善,县域共同体联系更加紧密,基层机构能力将不断提升,患者下沉,基层就诊消费增加,基层医疗在全国医疗体系中市场份额将不断扩大,进入全新的发展时代。

此外,集采、医保控费等政策对企业利润的压缩,也要求企业不能只关注大医院市场。在政策和市场都在往基层倾斜的情况下,药企必须提前布局基层市场,积极调整营销组织架构、资源配备和营销方式。

目前为止,赛诺菲、阿斯利康、拜耳等外资药企已经开始锁定基层医药市场;科伦药业、辰欣药业和珍宝岛药业等内资药企也早已布局,相信未来,基层医疗市场将成为药企业绩增长的新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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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处方外流,利好药店市场
《管理规范》第二十二条提到,“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这意味着药店又多了一个处方外流的市场机会。

相比于医院药房,药店普遍距离患者居住地步行15分钟内,拿药方便,且服务较好,一些连锁药店相对完善的慢病管理系统给患者良好的体验。

不过,虽然政策环境利好,能否承接处方外流的红利还要看企业是否可以在相关领域提早布局,做好准备。

老百姓执行总裁王黎对中国证券报表示,“两定办法“施行后,处方外流进一步加速,随着各项政策“礼包”落地,连锁药店龙头企业将更为受益。“一方面,连锁药店龙头企业拥有更多DTP药房(专业药房)、医院院边店,同时在处方药品种齐全、执业医师专业性上拥有优势。另一方面,老百姓大药房通过慢病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和贴近群众的社区店布局,将抓住社区健康服务的流量入口。”

除了老百姓以外,其余三大零售药店也在积极布局慢病业务,抢占市场空间。一心堂是拥有特慢病医保店数量最多的企业,截至2020年6月30日,共开通604家特慢病医保门店。大参林建立了慢病管理专项团队、实施顾客档案管理,打造专业慢病服务门店。益丰药房通过会员体系和顾客服务研究,为患者提供专业化的目标管理、用药指导和用药提醒,提升会员顾客的依从度。

而对于相对实力较弱的独立药店,需要明白的是,只有突破自身局限,加强执业药师的储备、药品品种的供应、提高供应链管理能力、慢病管理服务等,积极调整,早做布局,才能适应市场,赢得即将到来的红利。


长期处方管理规范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
  
第三条 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第四条 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物制剂、抗菌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第五条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药品目录。
  
第六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
  
鼓励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
  
第七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履行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第九条  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评估患者病情能力的医师、能够审核调剂长期处方的药师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等条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通过远程医疗等途径在医联体内具备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开具。
  
第十条  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慢性病特点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药品目录,为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长期处方服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应当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
  
第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长期处方用药目录中药品的配备,确保患者长期用药可及、稳定。
  
第三章 长期处方开具与终止
  
第十四条  对提出长期处方申请的患者,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并对其是否符合长期处方条件作出判断。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可以向符合条件的患者主动提出长期处方建议。
  
第十五条  医师应当向患者说明使用长期处方的注意事项,并由其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对不符合条件的患者,应当向患者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病情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应当在患者病历中详细记录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原则上,首次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开具。鼓励患者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长期处方。
  
边远地区或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历信息中的首次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和健康档案,对患者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患者病情稳定并达到长期用药管理目标的,可以再次开具长期处方;不符合条件的,终止使用长期处方。停用后再次使用长期处方的,应当按照首次开具长期处方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评估患者病情,判断是否终止长期处方:
  
(一)患者长期用药管理未达预期目标;  
(二)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药物治疗;  
(三)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疗;  
(四)其他需要终止长期处方的情况。
  
第二十条 开具长期处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要做好衔接,通过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建立患者处方信息共享和流转机制。
  
第二十一条 长期处方样式、内容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普通处方管理的要求。
  
第四章 长期处方调剂
  
第二十二条 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
  
第二十三条 药师对长期处方进行审核,并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和用药教育,发放用药教育材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应当由医联体内上级医院的药师通过互联网远程进行处方审核或提供用药指导服务。
  
第二十四条 药师在审核长期处方、提供咨询服务、调剂药品工作时,如发现药物治疗相关问题或患者存在用药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长期处方调整、药物重整等干预时,应当立即与医师沟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长期处方药品原则上由患者本人领取。特殊情况下,因行动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件代为领取。
  
第五章 长期处方用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纳入患者健康档案,详细记录患者诊疗和用药记录。家庭医生团队应当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管理,对患者病情变化、用药依从性和药物不良反应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调整或终止长期处方。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用药监测与报告制度。发生药品严重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医务和药学部门报告,做好观察与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教育,使其增加合理用药知识,提高自我用药管理能力和用药依从性,并告知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任何不适,应当及时就诊。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导使用长期处方患者对药物治疗效果指标进行自我监测和作好记录。鼓励使用穿戴设备,提高药物治疗效果指标监测的信息化水平。在保障数据和隐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探索通过接入互联网的远程监测设备开展监测。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导使用长期处方患者,按照要求保存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长期处方患者的诊疗,纳入医疗管理统筹安排,严格落实有关疾病诊疗规范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开设微信公众号、患者客户端等,方便患者查询长期处方信息、药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探索开展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提醒、随访、用药咨询等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辖区内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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