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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搭售碘伏,药店惹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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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3 17:29: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药店酒精+碘伏一起卖被从重处罚,罚金10000元。提醒所有药店,千万别用防疫品带来的流量搭售药品,容易摊上事。

酒精搭售碘伏,药店惹事了

12月20日,重庆市市场局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医药公信网大药房璧山区渝进药店因酒精+碘伏一起卖惹事了,被从重处罚,罚金10000元。

2020年1月29日,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当事人医药公信网大药房璧山区渝进药店销售酒精搭售碘伏,经过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搭售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之规定。

2020年2月1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进行立案调查,指派付波、黄振华负责进行调查,提取了证言,书证、物证,查清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月25日、2020年1月28日、分别两次从重庆渝进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进药业)购进了十三箱(1300瓶)亿源牌消毒酒精(复方乙醇消毒液100ml/瓶)进货价格为2元/瓶。

当事人于2020年1月29日下午要求购买复方乙醇消毒液的消费者必须同时购买碘伏消毒液,其购买方式是:购买5瓶以下复方乙醇消毒液,复方乙醇消毒液价格为6元/瓶,同时需要购买1瓶碘伏消毒液,碘伏消毒液的销售价格是10元/瓶。

29日下午合计销售了40瓶后,当事人再次调整销售计划:购买5瓶单价6元/瓶复方乙醇消毒液搭售一瓶单价10元/瓶碘伏消毒液再送3瓶碘伏消毒液。

次日,辖区市场监管所接到举报后来到当事人经营处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当事人搭售是违法行为后,当事人就停止了销售复方乙醇消毒液(100ml/瓶),2020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其销售复方乙醇消毒液(100ml/瓶)。

从重处罚,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承办人员认为酒精消毒液作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商品,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应履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在疫情防控期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当事人在销售酒精时强制搭售碘伏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扰乱了疫情防控期间的市场秩序,故其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在全国新型肺炎防疫期间,趁发生新型肺炎,公众急需消毒用品之机,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搭售商品。

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违法行为的;……” 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从重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鉴于当事人在全国疫情防控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影响,以及全国疫情发展和防疫的形式,故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处以一万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罚款10000元。

防疫品搭售药品,药店易踩雷

其实,自疫情发生以来,类似的案例还不少,多家药店将防疫品搭配药品一起卖,摊上事。

西昌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宁南5户分店在捆绑销售口罩,消费者每购买满38元的店内药品可以加1元购买1个口罩,不买药不单卖口罩,由于强制搭售药品被处罚。

天津市华佗药品销售有限公司兴华路店因卖防护用品搭售维生素C,因价格违法被没收违法所得16.7元,罚款83.5元。

早在今年4月5日,国家市场总局发布的《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反垄断执法的公告》就明确指出,对于口罩、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等防控物资,以及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要重点查处。

目前我国疫情已进入“多点散发”式防控阶段,类似当初大爆发不太可能出现,但多地散发的聚集性疫情已经有数十起,这也表示疫情还未彻底远离我们,防控工作首当其冲。

现今客流下滑,提醒所有药店,千万别试图通过防疫品搭售药品来提高客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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