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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药店用上这4个字,就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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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6 17:04: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药品广告作为介绍推销药品的重要营销形式,药品广告中的信息对于广告受众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如果不科学、不规范,极可能误导广告受众的用药安全。
日常生活中,使用“店长推荐”是零售业态商铺常用的营销手法,司空见惯。药店能否使用“店长推荐”这四个字?
答案:否。
近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药店内药品广告存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其店内发布了2张含有“店长推荐”四个醒目大字的药品宣传广告。

执法人员核查,药店被罚
药店为了让广告看起来显得更加权威,于今年1月找人随手写了含有“店长推荐”四个醒目大字的宣传广告。
随后,药店店员在经营场所墙柱上张贴了“店长推荐、肺宁口服液”等字样的药品宣传广告,在经营场所南侧货架上张贴了“店长推荐、 肾骨片”等字样的药品宣传广告。
经查,上述“肺宁口服液”为非处方药(OTC),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40061”;“肾骨片”为非处方药(OTC),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80239”。当事人店内一直销售上述两种药品。
当然,这种行为属于药品广告中含有“推荐”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并立案进行了查处。
药品不是普通商品,是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店长推荐”的宣传对公众用药安全具有误导性,会带来安全隐患。
因此,药品零售经营者不能对公众购药存在引导、推荐行为;消费者不能仅凭“推荐”购药,应根据药品的外包装、说明书、实际需求安全选购,提升药品消费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法条出处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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